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55-1号
原告:吴强,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黄元昆,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黄元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吴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黄元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扶疏路xxx号尚公馆x、x幢及地下车库xx层x-xxxx室房屋(房权证号:合产8110xxx**)、第三人吴昌保、孔翠兰用于担保的位于���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与站西路交口惠园x幢xxx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30xx**)。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且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吴强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吴昌保、孔翠兰用于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与站西路交口惠园x幢xxx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30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 军���民陪审员管怀庆
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子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