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751号
原告:朱巧香。
委托代理人:施乐生。
被告:周兴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巧香诉被告周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巧香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巧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巧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朱巧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敬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应 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