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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751号

朱巧香与周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巧香,周兴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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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751号

原告:朱巧香。

委托代理人:施乐生。

被告:周兴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巧香诉被告周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巧香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巧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巧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朱巧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敬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应 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