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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352号

刘爱波与平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波,平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波。被执行人平金忠。申请执行人刘爱波与被执行人平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相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