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2民初2334号原告高为明,男,43岁。委托代理人张娟,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连川,男,43岁。被告崇彩虹,女,37岁。
原告高为明与被告张连川、崇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连川、崇彩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为明诉称:被告张连川因家庭经营资金需要周转,于2016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张连川、崇彩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请求判令被告张连川、崇彩虹归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张连川、崇彩虹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连川因开发房地产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3月13日向原告高为明借款350000元,由张连川向高为明出具了借款条据一张,该条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嗣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张连川与被告崇彩虹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一张、二被告结婚登记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原告高为明与被告张连川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其中合法部分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所主张月利息2%,因借款条据上没有注明,被告又未到庭确认,原告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确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应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有利息(年息6%)。另本案原告所诉借款虽是出借给被告张连川,但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经营,故被告崇彩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连川、崇彩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连川、崇彩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高为明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款项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营业部;户名: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50×××7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4645元,由被告张连川、崇彩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
审判员 黄爱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秉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