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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207号

郑艳青与东营昊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吉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艳青,东营昊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吉武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郑艳青。

被执行人:东营昊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吉武。申请执行人郑艳青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昊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平台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二十一家金融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另案被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另案被查封,并有抵押。2016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胜林

审 判 员  李 咏

代理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