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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3732号

科思泰半导体配件(苏州)有限公司与罗学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科思泰半导体配件(苏州)有限公司,罗学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3732号原告科思泰半导体配件(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镐山。委托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学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思泰半导体配件(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学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保全申请费356元,合计676元,由原告科思泰半导体配件(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