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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4139号

黄宏伟与王卫旗、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宏伟,王卫旗,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139号原告黄宏伟。委托代理人吴磊松、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旗。被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景阳,董事长。

原告黄宏伟诉被告王卫旗、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文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