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40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巩田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27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巩田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巩田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田芳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宁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