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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萝商初字第465号

李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萝商初字第465号原告李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大军,萝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韦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海涛

人民陪审员  刘俊燕

人民陪审员  成凤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