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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515号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龙口渤海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龙口渤海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515号

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阳谷县黄河西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郝继民。

被告:龙口渤海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实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渤海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龙口渤海通用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龙口渤海通用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振东

审判员  陈明海

审判员  袁振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培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