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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652号

邵芸烽、王静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芸烽,王静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邵芸烽,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王静茂,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邵芸烽与被执行人王静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静茂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静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6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陈开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