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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730号

闫银芳与李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银芳,李玉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730号原告闫银芳,农民。被告李玉香,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闫银芳诉被告李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银芳负担。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