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王素平。
被执行人:王本英。
被执行人:谢美勤。
被执行人:王定。
被执行人:古苗苗。申请执行人王素平与被执行人王本英、谢美勤、王定、古苗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5)贺民一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民一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白素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