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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600号

王素平与王本英、谢美勤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素平,王本英,谢美勤,王定,古苗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王素平。

被执行人:王本英。

被执行人:谢美勤。

被执行人:王定。

被执行人:古苗苗。申请执行人王素平与被执行人王本英、谢美勤、王定、古苗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5)贺民一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民一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白素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