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526号原告涿州京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兰珍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京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凯
代理
审判员 刘翠翠
人民陪审员 瞿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银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