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皖0506民初725号
原告:夏明宝,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傅凌云,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夏明宝与被告傅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夏明宝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培松
审 判 员 费亮亮
人民陪审员 臧园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