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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443号

谢磊与杨俊飞,李先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磊,杨俊飞,李先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443号申请人谢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杨俊飞,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李先余,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谢磊与被申请人杨俊飞、李先余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俊飞、李先余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陈丽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X号的房屋为申请人谢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陈丽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X号的房屋;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俊飞、李先余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克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