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4512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号东明广场A座。法定代表人王祺扬,经理。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世红
代理
审判员 高 翡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