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67号
原告:合肥建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尹鸿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候革,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东,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长丰县。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钱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建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张东、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建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建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林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