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4民初2010号

罗永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永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010号

原告:罗永远,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远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远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永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薇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