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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131-4号

夏宜芹申请执行马汉首执行回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宜芹,马汉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夏宜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相金鹤(申请执行人夏宜芹儿子),汉族。被执行人马汉首,男,汉族。夏宜芹申请执行马汉首执行回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权利人夏宜芹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清法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回转)。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回转的楼房已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现已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法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伟

代理

审判员  修 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