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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459号

刘长民与平度市强力精铸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长民,平度市强力精铸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民。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店子镇驻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民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民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陈文善

审判员  刘启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