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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481号

曹瑞琴与王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瑞琴,王永梅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81号

申请执行人:曹瑞琴,女,1949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王永梅,女,1958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曹瑞琴与王永梅(2015)青民初字第15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845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90元、申请费2701元、共计1894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杨志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