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81号
申请执行人:曹瑞琴,女,1949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王永梅,女,1958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曹瑞琴与王永梅(2015)青民初字第15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845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90元、申请费2701元、共计1894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杨志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