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席某某,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付某某,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书,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祥峰
审判员 丁国玲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