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915号原告薛某,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徐某,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