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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915号

薛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915号原告薛某,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徐某,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