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37号申请人郝某。被申请人江某。2016年5月20日22时10分许,申请人郝某与被申请人江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郝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江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郝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申请人郝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轿车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佳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