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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998号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亚茹、高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亚茹,高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99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军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薛亚茹,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高树明,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亚茹、高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薛亚茹、高树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6090.76元(截止2015年1月1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39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87元,以上共计337368.76元。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调解书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执行人薛亚茹、高树明,后通过银行、银川市车管所、银川市房管局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高树明名下有三辆车,车牌号分别为宁A×××××、宁A×××××、宁A×××××汽车,车户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法院轮候查封上述车辆车户。被执行人薛亚茹名下有二套房屋,上述房屋均有抵押且已被查封,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轮候查封了位于兴庆区某室。另查明薛亚茹名下兴庆区某别墅正在被其他案件拍卖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薛亚茹、高树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488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小多

审 判 员  张怀智

代理

审判员  翟国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