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365号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被告远大医药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法定代表人李从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大医药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