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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刑更115号

袁伟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刑更115号罪犯袁伟,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上诉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固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袁伟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袁伟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两次和记功奖励,“三课”成绩合格。

本院认为,罪犯袁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日。(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具文

审判员  姜丽华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