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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371号

敦化市人民法院与李传举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敦化市人民法院,李传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传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传举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