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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873-2号

刘鹏博与李建伟、侯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鹏博,李建伟,侯春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873-2号原告刘鹏博,男,汉族,1992年9月5日出生。被告李建伟,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侯春英,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刘鹏博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鹏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鹏博承担。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立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