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873-2号原告刘鹏博,男,汉族,1992年9月5日出生。被告李建伟,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侯春英,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刘鹏博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鹏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鹏博承担。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立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