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浩。
被执行人:熊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熊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熊慧在银行存款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
三、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堤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先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