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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2号

瑞华与河南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瑞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被执行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本院在执行山东瑞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40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