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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1362号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颜宇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颜宇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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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民初1362号原告天���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388号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05838854-6。代表人杨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惠梅,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建瓯市。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忠举,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莆田市涵江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颜宇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游县。

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天下行租车福建公司”)与被告颜宇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下行租车福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游惠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宇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下行租车福建公司诉称,被告颜宇基于2014年11月3日向其承租广汽丰田凯美瑞(车牌号为闽D×××××)车一部,双方于当日签订《汽车租赁(短期)合同》(下称合同)、租车单等,对租赁期限、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均做相关的约定。颜宇基至今尚未还车。暂计至2014年11月15日颜宇基拖欠租金200元,逾期还车租金6000元,共计6200元,扣除已支付的700元,尚欠5500元拒不支付。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租金按实际租赁的期限计付,乙方(即被告)应在租满时付清所有的租金及与租车事宜相关的一切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第三���第二款约定“超期未归还车辆,超期期间租金按原租金的300%收取”;第四条第三项“若车辆确已受到损失或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第七条第一项约定“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则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等)”。故请求判令被告颜宇基:1、返还车辆(车牌号为闽D×××××);2、支付欠款5500元[包括租金200元、逾期还车租金6000元(自2014年11月5日起暂计到2014年11月15日,还应计至实际还车日止),扣除已付租金200元及保证金50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每日按2%计,自2014年11月15日暂计至2015年1月15日为7087元,还应计至实际还车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颜宇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车单》(合同号20141103104),约定被告颜宇基向原告天下行租车福建公司租赁型号为日产阳光1.5L(车牌号为闽D×××××)车辆一部,还车日期2014年11月4日,租期1天,平日租金200元/天,周末租金220元/天,已收预收款200元及租车保证金500元,同时备注“非经天下行租车书面同意,本车不得续租。到期未归还者,超期部分须按正常租金的300%支付,并且天下行租车有权强行收回车辆”;“双方确认以上内容,并同意背面之《汽车租赁合同》,且车辆状况以双方签署《验车单》为准”。该《租车单》背面印有《汽车租赁(短期)合同》(下称合同),主要内容为:……1.2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的《验车单》为准。1.5租赁期满,承租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和地点交还车辆及附属证照……交还的车辆须经出租方指定人员按《验车单》内容进行验收,如有损失或者丢失应照价赔偿。2.1出租方接受信用卡及储蓄卡结算的方式.在租车时,承租方必须提供本人或担保人的信用卡或储蓄卡作为保证金,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按预租车辆的天数进行不同额度的租车预授权处理,若承租方不按时办理结算手续或结算时拒绝签字付款的,均视同承租方和担保人同意出租方凭《结算单》和《汽车租赁合同》委托出租方通过租车时操作租车预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行进行直接扣款结算或者直接在租车押金进行抵扣。若对结算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3如发生车损、违章或其它违约事宜,而预留信用卡预授权金额不足或预授权过期的,承租方和担保人应在上述事项发生日起五日内至出租方门店支付,否则每逾一日按应付款1%支付违约金。2.4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计付,承租方应在租满时付清所有租金及与租车事宜相关的一切费用,否则逾期一日按应付款3%支付违约金。3.1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承租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须照价赔偿,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租金计算至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承租方归还车辆时应与出租方办理还车交接手续(包括签署《验车单》及《结算单》),否则还车时间、造成损失及相关费用以出租方确定为准。3.2承��方应按期归还车辆,如超期未还,超期期间按原租金300%收取……。3.3若需延长租期,须在租赁期届满前4个小时提出续租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续租。续租生效前须由租赁方本人到出租方门店重新办理租车手续。4.4当承租方逾期还车或未按时缴交租金,……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及附件行为时,出租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可采取一切强制手段收回车辆,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收车、换锁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且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按所租车辆新车购置款50%计)。7.1……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等)。7.2车辆系由出租方采取强制手段收回时,车辆归还时间以出租方单方确认收回时间为准。7.4任何���方违反合同及附件约定之情形,视为违约,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此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车辆收回费用、误工费、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9.2《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及相关附件等,构成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租车单》约定事项与合同相冲突,以《租车单》为准。同日原、被告双方在《验车单》上分别签名,对发车情况予以确认。颜宇基至今未归还车辆,亦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续租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天下行租车福建公司提供的《租车单》、《汽车租赁(短期)合同》、《验车单》等书证及天下行租车福建公司的当庭陈述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车辆租赁产生的纠纷。原告天下行租车福建公司与��告颜宇基之间签订的《租车单》、《汽车租赁(短期)合同》、《验车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天下行租车福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交付颜宇基使用,颜宇基作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并按期返还租赁车辆。根据双方合同第3.1条约定,车辆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车辆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确认以《验车单》为准。故原告天下行租车福建公司主张颜宇基返还讼争车辆,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另《租车单》约定,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车辆不得续租。到期未归还者,超期部分须按正常租金的300%支付。颜宇基未按期返还车辆,又未按约定办理续租手续,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期内租金及逾期使用期间的租金。租期内租金与预付款相互抵扣。逾期租金自2014年11月5月起计至实际还车之日止,平日租金按200元/天*300%计;周末租金按220元/天*300%计,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以进行抵扣。此外,根据讼争合同第2.4条约定: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计付,承租方应在租满时付清所有租金及与租车事宜相关的一切费用,否则逾期一日按应付款3%支付违约金。故天下行租车福建公司据此主张颜宇基按所欠款项日2%的标准支付拖欠款项的违约金,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颜宇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迳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宇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

二、被告颜宇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逾期租金(自2014年11月5月起计至实际还车之日止,平日租金按200元/天*300%计;周末租金按220元/天*300%计,已支付的保证金500元可以从中进行抵扣)及违约金(以上述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日2%标准,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颜宇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芳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陈小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