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03民初662号

杜振华与梧州市新怡贸易有限公司、陈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振华,梧州市新怡贸易有限公司,陈锦生,黎小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662号原告杜振华。被告梧州市新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告陈锦生。被告黎小妮。

原告杜振华与被告梧州市新怡贸易有限公司、陈锦生、黎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杜振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瑞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金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