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662号原告杜振华。被告梧州市新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告陈锦生。被告黎小妮。
原告杜振华与被告梧州市新怡贸易有限公司、陈锦生、黎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杜振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瑞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金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