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3556号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XXX号XXX幢203-10(崇明森林旅游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娟。委托代理人刘玉章,男。委托代理人周丹毅,男。被告徐凯,住上海市闵行区紫藤路***弄龙柏易居公寓*号楼****室。被告辛京花,住上海市闵行区紫藤路***弄龙柏易居公寓*号楼****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凯、辛京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倪玉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