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合水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合水县国税局)。住所地: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乐蟠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1536146-6.法定代表人魏严,局长。被执行人张晓飞,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居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西华池镇北街。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72********。被执行人邵云南,男,生于1955年5月10日,汉族,退休干部,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西华池镇交警队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5505100176.关于申请执行人合水县国税局与被执行人张晓飞、邵云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晓飞、邵云南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合水县国税局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张晓飞返还租赁房屋,由被执行人邵云南承担连带责任;2.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房屋租赁费77万元;3.被执行人张晓飞给付逾期占用费(2015年3月2日起至腾房之日止,按每天1055元计算);4.由被执行人张晓飞承担案件受理费1362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晓飞在交付租赁房屋时,要求用其添置宾馆家具及其他设施抵顶房屋租赁费,申请执行人合水县国税局拒绝接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晓飞正在变卖宾馆家具及其他设施。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晓飞虽有财产,但暂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志航
审判员 罗耀军
审判员 杨强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鹏维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