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威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园景天下枫丹山庄17-1106。法定代表人杨光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原审被告张礼权,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
上诉人合肥威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礼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5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受理后,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李妮及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合肥威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威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合肥威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合肥威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