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金海
被执行人:德州百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冯金海与被执行人德州百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百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禹国用2012字0XXX、禹国用2012字0XXX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