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60号申请人赵丽霞,女。被执行人魏知法,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回对(2015)聊东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利
审判员 史春贵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