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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060号

赵丽霞与魏知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丽霞,魏知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60号申请人赵丽霞,女。被执行人魏知法,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回对(2015)聊东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利

审判员 史春贵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