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梁康寿。被执行人琼海丰园旅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翁俊,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省房屋土地综合开发集团海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申请执行人梁康寿与被执行人琼海丰园旅业公司、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房屋土地综合开发集团海南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琼海丰园旅业公司、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房屋土地综合开发集团海南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将位于海口市银湖路XX号坡博小区宁和园XX号别墅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梁康寿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海口市银湖路XX号坡博小区宁和园XX号别墅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梁康寿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邢益伟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