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1115号

张小龙与黄兆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龙,黄兆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龙。被执行人黄兆成。后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百乐食品有限公司(平度市半岛路)。2014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在莱西市北墅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龙与被执行人黄兆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兆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周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陈文善

审判员  刘启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