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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745号

李丽丽与李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丽丽,李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745号原告李丽丽,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林峰,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丽与被告李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李丽丽负担。

审判员  赵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