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618号-1原告颜鹏,居民。被告卢宗刚,居民。被告荆小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鹏与被告卢宗刚、荆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宗刚、荆小玲的银行存款15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