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努尔赛力克,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克拉玛依市。委托代理人波拉提·阿合曼,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224号。法定代表人皮里东·吾甫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裕丰,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妍妍,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努尔赛力克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努尔赛力克及其委托代理人波拉提·阿合曼,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米裕丰、王妍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海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98.60元,退还上诉人努尔赛力克。
审 判 长 龚 峰
代理
审判员 马 维 红
代理
审判员 阿丽亚·夏依扎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