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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6号

刘洪利与宋路军、董洪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洪利,宋路军,董洪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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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利。被执行人宋路军,居民。被执行人董洪燕,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利与被申请执行人宋路军、董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