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利。被执行人宋路军,居民。被执行人董洪燕,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利与被申请执行人宋路军、董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