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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573号

杨建明与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明,李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573号申请人杨建明,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志刚,又名李树,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建明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志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杨建明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