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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579号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天彩、郭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天彩,郭建新,邢向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7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操、周涛,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彩,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郭建新,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邢向梅,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天彩、郭建新、邢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豫1726民初579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郭建新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古分社的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刘广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保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