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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476号

马贵飞与武汉惠豪嘉华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贵飞,武汉惠豪嘉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476号

原告:马贵飞。

被告:武汉惠豪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艮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贵飞诉被告武汉惠豪嘉华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贵飞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贵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贵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马贵飞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桂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