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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817号

谢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农民。被执行人郭某,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陈文善

审判员  刘启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