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农民。被执行人郭某,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陈文善
审判员 刘启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