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程有庆,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潘明敏,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明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明敏存款313623.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烨 来自